《基本法》與香港人權保障(三) 人大釋法與香港司法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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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釋法符合法治嗎?

支持 m 中國憲法賦予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全國性法律,《基本法》亦訂明人大常委會享有解釋 《基本法》的權力,因此人大釋法屬「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 m 香港法院認同人大常委會按《基本法》的釋法權「不受約制」 (劉港榕案,1999年,段57)

反對 m 在普通法制度下,法官只需根據法律原則獨立審判和解釋法律。人大常委會屬政治機 構,「由非司法機構對《基本法》作出具約束力解釋的機制可能會削弱和破壞法治和司 法獨立」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13,段5) m 人大釋法缺乏約制,沒有清晰權限,甚至可透過釋法來補充法律,實則是修改法律,有違 「以法限權」 m 人大釋法屬閉門會議,黑箱作業, 有違公平審訊,不符程序公義 m 第5次人大釋法帶來極大震撼,衝擊一國兩制,高度自治。大律師公會指《宣誓及聲明條 例》已有條文涵蓋《基本法》第104條精神,是次人大釋法「既無必要亦不合適」,「做 法亦難免有為香港立法之嫌」 m 《中英聯合聲明》訂明香港享有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但《基本法》增設人大釋法,凌駕 《中英聯合聲明》,有損一國兩制 結語:人大釋法損害司法獨立,不利人權 法治保障人權。1997年主權移交後,香港法院秉持司法獨立,判詞備受普通法地區承認。在 World Justice Project 2016世界法治成績表,香港排名16。不過,由於中港法制和法治觀念迥異, 而人大常委會擁有廣泛釋法權,人大釋法對香港司法獨立構成重大威脅,人權保障岌岌可危


人大釋法是甚麼?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 m 《基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人大常委會) m 人大常委會授權香港法院審案時解釋 《基本 法》條款 m 若涉及中央政府管理事務或中港關係的條款,終 審法院在有需要時於終局判決前,向人大常委 會提請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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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主權移交後,香港已經歷 次人大釋法! 日期

解釋甚麼?

1 1999年6月26日

香港行政長官 人大常委會就居港權案解釋《基本法》第22(4)及24(2)(3) 條,推翻終審法院判決。自此,若港人內地子女來港定 居,須先取得內地發出單程證,且在出生時其父或母已 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2 2004年4月6日

人大常委會

人大常委會主動解釋《基本法》附件一和二有關2007年 後特首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將政改由三部曲改為五部 曲,新增步驟為由特首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再由人 大常委會確定是否啟動政改

3 2005年4月27日

人大常委會

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53(2)條,指補選特首任期 是原任特首的剩餘任期

4 2011年8月26日

香港終審法院

由於剛果案涉及外交豁免權,終審法院首次向人大常委 會提請釋法。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第13(1)和19條, 指香港須執行中央的國家豁免原則,即實行絕對外交豁 免權

5 2016年11月7日

人大常委會

政府就兩名青年新政候任立法會議員宣誓問題提出司 法覆核。在香港法院頒布判決之前,人大常委會主動解 釋《基本法》第104條中「依法宣誓」,指香港公職人員必 須真誠莊重宣誓,必須準確、完整和莊重宣讀包括擁護 《基本法》及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誓 言,否則喪失就任該公職資格

m 人大釋法對法院有約束力,但在此以前的判決不 受影響 m 人大常委會釋法前,徵詢香港基本法委員會的意 見

由誰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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