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10x10企業綠電倡議2021年度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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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業綠電倡議 2 0 21年度報告 臺 灣 企 業 使 用 綠電之困境

2021 DEC


01

執行摘要

RE10X10企業綠電倡議自2020年底發起至今已滿一年,總共累積

52家企業響應,橫跨各種產業類型及規模,預計將在2025年創造至少 5,887萬度的綠電使用,減碳量高達29,554噸。參與倡議的企業當中,

已有8家開始使用綠電,其中更有4家已達到10%承諾,多數倡議企業透 過再生能源轉供與購買憑證等方式使用綠電。然而,大部分倡議企業目 前尙在評估綠電取得方式,顯見企業在使用綠電上面臨困難。

綜整RE10X10倡議企業所遇到的困境包括制度面和供需面:從制度

面來看,企業對於綠電使用方式的不了解、使用綠電的資格障礙如單一

電號多用戶、用電場所是租賃使用等,導致企業對於綠電直、轉供、

再生能源憑證交易等相關制度多數仍須摸索。從供需面來看,自由市場 綠電價格偏高且不透明,企業成本估算不易;自由市場綠電供給量不足, 綠電多走躉購制度等狀況,讓目前企業難以買到綠電。

針對臺灣綠電市場的困境,綠色和平提出以下幾點建議,希望透過

由上而下改變整體臺灣電力市場的體質,改善綠電使用的環境。 壹、佈局躉購機制退場制度,增加自由市場動能

貳、檢討既有案場進入綠電自由市場之流程與額外成本 參、增加自由市場綠電的多元類型

肆、降低新設案場進入綠電自由市場之融資困境 伍、為單一電號多用戶者尋求解方

近年來臺灣企業與政府對於再生能源的需求在國際減碳壓力下不斷

增加,帶動再生能源成長。但仍需從綠電的供給端進行改革,提高整體 再生能源裝置容量以及進入綠電自由市場的再生能源占比,才能同時兼

顧企業綠電需求與臺灣的能源轉型之路。不分產業規模和類型,所有 企業都應該參與這場能源革命,為避免全球氣候危機盡一份心力。

01


CHAPTER 02

02

RE10x10 企業綠電倡議計畫緣起

RE100全球再生能源倡議,帶動國際再生能源市場

2014年,由國際氣候組織(The Climate Group)與碳揭露計畫(CDP)

等共同發起的RE100企業綠電倡議,可說是近年來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 里程碑,該倡議匯集全球最具影響力的跨國企業,共同承諾在2020年至

2050年間達成使用100%綠電的目標。截至2021年底,這項倡議目前

已經累積超過300家大型企業加入,包括大家耳熟能詳的科技品牌

(Apple、Google、Facebook)、流行服飾(Nike、H&M)等業別,其中也 有許多企業進而要求其供應鏈應落實再生能源。

根據RE100的估算,目前其企業成員的綠電需求已經達到每年

3,340億度的用量,甚至超過一個G7國家的年用電量 1 。在如此龐大的 需求之下,帶動國際上許多再生能源發展的機會;而臺灣有許多產業在

國際佔有一席之地,無論是企業的自我要求,或受到綠色供應鏈的規範, 許多企業紛紛提高綠電使用的比例,甚至加入RE100的行列中。

為跟上國際企業使用綠電的需求與正規途徑,臺灣的再生能源制度發

展也在2017年透過《電業法》的修法開放電業市場,讓電業邁向自由化, 擺脫過去由台電公司獨家包攬的發電、輸配電及售電的獨佔模式,促使

民間企業投入再生能源市場。此外,更透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及

相關制度建立,讓臺灣整體的綠電使用環境也變得更加完整。現今的

臺灣企業,除了可以自發自用綠電外,也可以透過直供、轉供或購買 再生能源憑證,來屢行其再生能源使用目標或環境承諾。 參考文章:

品牌大廠相繼宣示RE100,臺灣如何應對全球產業「潔淨供應鏈」需求? https://www.greenpeace.org/taiwan/update/28052/

1 https://www.there100.org/our-work/news/electricity-demand

02


「用電大戶條款」催生的臺灣RE10X10綠電倡議 隨著臺灣綠電制度愈趨完善,政府也考量到用電大戶對於綠電之使用

責任,因此經濟部能源局依照《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於2021年正式施 行《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2, 或稱「用電大戶條款」。其規範契約容量於5,000kW以上之電力用戶,

應於五年內設置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或搭配再生能源 憑證、儲能設備及代金完成其應履行責任。

雖然用電大戶條款以「責任」為出發點,但全臺用電大戶估計用掉

臺灣50%以上的電力,而以用電大戶條款所訂出的規範,僅要求這些用 電大戶使用全臺用電量1%不到的綠電,無論是在推動能源轉型、減緩 氣候變遷,甚至是降低空氣污染上,近乎毫無幫助。若用電大戶不承擔 上述的責任,再生能源發展的責任終將落到台電與廣大納稅者的身上。

加上用電大戶條款門檻所觸及之對象僅約500多戶,且扣除法規排除之

教育、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等對象後,約僅有300多家企業需承 擔綠電使用責任,更加淡化了所謂「用電大戶」的責任與義務。 參考文章:

用電大戶「放空」屋頂太陽光電潛力,反要全民共擔高碳 https://www.greenpeace.org/taiwan/update/22765/ 綠色和平直諫經濟部長王美花 要求嚴管用電大戶 https://www.greenpeace.org/taiwan/press/22068/

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30095

03


CHAPTER 02

因此,綠色和平在2020年10月發起RE10X10企業綠電倡議,希望邀

集臺灣在地企業參與,不分產業規模和類型,向社會大眾證明使用綠電 並不困難,而且不需要透過法規的要求,許多企業仍願意做到超出用電 大戶條款所規範的綠電使用量。

其中,RE10X10企業綠電倡議主要有三個重點,包含:

1. 盡速開始使用/建置第一度綠電。

2. 於2025年以前達成至少10%總用電量的綠電。 3. 同意朝向2050年使用100%綠電的目標努力。

3個承諾

倡議企業並應提供綠色和平未來查核時所需之資料。

10%

1

至少 總用電量的 綠電

第 度 綠電

2021年

同意朝向

100%

使用 綠電努力

2025年前

圖一

2050年

RE 10X1 0 倡 議 的 3 個 承 諾

參考文章:

【RE10x10綠電倡議】專家剖析全球淨零趨勢,臺灣應把握最佳時機! https://www.greenpeace.org/taiwan/update/26400/

04

03


03

2021年 RE10x10年度推動成果

RE10X10自2020年底推動截至2021年12月,短短一年間已經累積52

家企業響應,其中包含不同產業類別,諸如資通訊、電子、紡織、美妝、 金融、共享運具等領域,從小至十人以內的商家至千人以上的跨國企業

紛紛加入響應,其中更有13家企業承諾在2050年以前達到100%使用 綠電的目標。印證民間企業對氣候危機、能源轉型的理解逐漸增加, 帶動綠電需求的蓬勃發展。這些企業總計將在2025年使用超過5,887萬 度綠電,預計減碳量高達29,554噸。

52

5,887

企業響應倡議

圖二

萬度

2025年預計使用綠電

29,554

2025年預計減碳量

2 0 2 1 年 RE 1 0 x1 0 年 度 推 動 成 果

壹、倡議企業淸單與進度 從2020年底推動RE10x10倡議時,約有14家企業響應參與,至2021

年底,目前累積響應企業已達52家,其中多數企業仍在為了綠電取得而 尋求管道;部分企業已經開始透過直供、轉供或是再生能源憑證等方式 使用綠電。値得欣喜的是,倡議企業中更有4家已經達成倡議宣言訂下的

10%目標,往更高的綠電使用比例邁進。統計至2021年12月15日,參與 倡議企業執行現況如下。

05


CHAPTER 03 現正籌備中

採購、議約、建置

已開始使用

直供、轉供、憑證

已達10%目標

含10%目標或更高承諾

正信不動產

胤源企業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

鉅舵顧問有限公司

亞福儲能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金融控股公司 台灣大哥大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鎰呈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威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丰采美學牙醫診所

台江綠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左腦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傑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宏威環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技聯組工程顧問 京冠生技

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美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若水鑑價股份有限公司 英富霖諮詢有限公司 島語生活有限公司

恩瀛企業有限公司(台灣潛水企業有限公司) 夠酷比股份有限公司

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茶籽堂) 淨毒五郎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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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正籌備中

採購、議約、建置

已開始使用

直供、轉供、憑證

已達10%目標

含10%目標或更高承諾

創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喬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富國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富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森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菁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加坡商安富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新加坡商克蘭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群聯電子

嘉瓦士有限公司

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綠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綠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動態藝術嘻哈文化業職業工會 億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緯凱工業有限公司

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臻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頤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龍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鴻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點亮咖啡

穩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圖三

07

RE 10X1 0 倡 議 已 籌 備 使 用 綠 電 企 業(按 首 字 筆 畫 排 序)


CHAPTER 03

貳、企業使用綠電途徑 盤點目前參與倡議的企業執行進度,已有9家開始使用綠電,其中

已達到10%承諾之企業共計有4家;而倡議企業中,有2家企業已經自行 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透過轉供或自發自用方式使用,有6家採用綠電轉

供模式,而有4家企業則是另行購買再生能源憑證預備宣告。而正在規劃 綠電使用方式之倡議企業中,有16家企業未來預計以綠電轉供方式使用 綠電,多數已與售電業者簽約或洽談中;另有9家企業正評估採用綠電直 供或自發自用方式使用綠電,其餘倡議企業目前尙在評估綠電取得方式。

倡議企業綠電取得方式

自發自用

綠電直轉供

4

購買再生能源憑證

圖四

1 1 1

2

RE 10X1 0 倡議企 業 綠 電 取 得 方 式

08


參、尙未使用綠電企業的原因調查 從倡議企業數量來看,這些企業衍生出大量的綠電需求,但整體

而言,能夠在短短一年內順利使用到綠電的企業卻相對有限,主要還是

因為綠電的取得在既有制度和市場條件下有其困難。以既有綠電制度 而言,目前RE10X10倡議企業取得途徑,主要還是以綠電轉供與購買憑 證為主,因為多數倡議企業之用電場所是單一電號多用戶者,難以使用 綠電直轉供,或不具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自發自用之條件。而縱 使倡議企業具有相關背景知識,足以規劃企業綠電使用途徑,但綜觀綠

電市場條件,問題根源仍為「自由市場」綠電的供給不足,大多數的綠電 都透過躉購制度售給台電。不論是可轉供的綠電量,或是可獨立交易的 再生能源憑證數量,對於廣大的綠電需求端來說是遠遠不足。統整綠色

和平於2021年末向未使用綠電之倡議企業調查之原因,主要可歸納以下 幾點,後續我們也將深入探討不同的綠電取得途徑,以及目前企業綠電 取得的困境。

用電場所為單一電號多用戶,提升綠電轉供困難度。

用電場所向他人租賃使用或不具日照條件,無法自行設置再生 能源發電設備。

綠電使用涉及細節繁瑣,企業較難以自行評估採購方式。 綠電價格較高,企業難以自行估算採購成本。

自由市場綠電供給量不足,綠電多躉購給台電。

09


CHAPTER 03

04

企業使用綠電 之途徑與困境

就現階段臺灣綠電使用的制度而言,如果企業想要使用綠電,可以

透過「電證合一」與「電證分離」兩種模式。這兩種模式在取得途徑上極為 不同。

電證合一

電證分離

再生能源案場將電力與憑證 一起賣給同一用戶。

再生能源案場將電力賣給A使用者, 將憑證賣給B使用者。 只有B使用者可宣告自己使用綠電。

T-REC

圖五

電證合一與 電 證 分 離

壹、綠電取得之途徑 目前臺灣綠電自由市場的運行模式中,綠電使用的途徑包含直供、

轉供,以及購買再生能源憑證,目前以轉供與再生能源憑證兩種途徑 為主。其中,「轉供」是再生能源由售電業向再生能源發電業取得電力和憑

證後,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此時的電能是「電證合一」的綠電, 該價格由買賣雙方議定,而剩餘的電力可透過躉購費率躉售公用售電業

(台電);而單純購買不含電能的再生能源憑證也是目前許多用戶所選擇 ©greenpeace

的「電證分離」方式,用戶透過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的媒合機制,向再生能 源業者單純採購再生能源憑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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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證合一

電證分離

再生能源發電業 C T-RE

C T-RE

C T-RE

自由交易(價格不受限)

C T-RE

躉購費率

輸配電業 轉供

轉供

直供

1

2

3

再生能源 售電業 綠電用戶 C T-RE

4A

4B

公用 售電業 一般用戶

再生能源憑證

再生能源憑證 管理平台

C T-RE

自發自用戶 綠電

圖六

11

登入媒合資訊

C T-RE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

綠電取得之途徑

環境效益需求用戶 一般灰電


CHAPTER 04

1. 「電證合一」-同時購買電力與再生能源憑證 用戶端可以與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售電業簽訂相關合約,

購買一定數量之綠電,再生能源案場再透過輸配電業將綠電送至用戶端使 用,讓用戶端直接使用到再生能源案場所產出的綠電,稱作「電證合一」。

値得注意的是,「電證合一」的綠電根據《電業法》僅能透過第一型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產出。然而,早期規範裝置容量達到500kW以上的再生 能源案場,必須申請成為發電業,許多民間案場為避免成立為發電業節

省行政程序或營運成本等,刻意將其裝置容量控制在499kW以下,以申

請成為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近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中,更 將早期應設立發電業的門檻從500kW提高到2,000kW,因此讓更多再生 能源發電案場無需申請為發電業,自然不具有轉直供的資格,無法進入 綠電轉直供的自由市場。 表一

類別

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業與第三 型 再 生 能 源 發 電 設 備 差 異 3

身份別

裝置容量 售電方式

售電方式

再生能源發電業(第一型)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無裝置容量限制

裝置容量<2000瓩

電業

躉售、直供、轉供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 躉售、自發自用 2

再生能源案場

3

用戶

供 轉

再生能源案場

2

電力網

(輸配電業) 1

躉售

售電 直供

直 供 售 電

2

自發自用

3

電力網

(輸配電業)

轉 供

1

躉售

廠商

3 https://www.cre.org.tw/xmdoc/cont?xsmsid=0I313668892559573811&sid=0I32441227500934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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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電證分離」-單純購買再生能源憑證 「再生能源憑證」是一種綠色標籤,或稱作綠色電力的身分證,憑證

上方記錄再生能源發電案場所產出這筆電力的相關資訊,包含獨一無二 的憑證號碼、電力的發電案場類型、發電度數、發電時間、持有人、發

行日期等基本資訊。單純交易憑證的情境下,就是「電證分離」的綠電採 購模式,由再生能源案場使用發電設備所產生的電力後,可向經濟部標

準檢驗局(簡稱標檢局)申請核發再生能源憑證。每張再生能源憑證代表 著1,000度綠電,申請者可以透過憑證中心網站進行販售,每張憑證僅能 交易一次,不得再次轉售,持有者亦可於憑證中心網站宣告各張憑證之 使用用途,包含溫室氣體、環境永續指標、獎項申請與資格認證,以及 公司治理等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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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4

貳、綠電取得之困境 雖然綠電取得的途徑看起來簡單明瞭,但實則藴含著很多面向的

障礙,而其中「躉購費率」在兩個面向上都具有重大影響。由於臺灣目前

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大部分透過躉購制度將電力銷售給台電公司,導致 進入綠電自由市場可供企業交易的綠電量偏少。躉購制度是一種對綠電

的保證收購機制,台電公司與再生能源案場簽訂長達20年的收購合約, 並以簽約當年的費率持續收購案場產生的綠電。也因此,在再生能源憑證 制度與綠電轉直供措施起步之前,臺灣的再生能源案場多以躉購機制來確 保其財務收入,而極具投資效益的再生能源市場,也出現許多積極開發案

廠的再生能源業者,循著各種管道設置太陽能板與風力發電設備,致使 許多具有再生能源設備設置潛力的場域,多數已被開發完成,並綁有20

年的躉購契約,難以跳脫契約販售給需要的企業。因此從社會氛圍、 價格,以及既有案場的契約協定,都深深影響著綠電市場自由化的進程。

目前企業「買不到綠電」的困境可分為供給端和需求端兩種角度。

從供給面來看,包含小型、大型,以及多元型態的再生能源案場進入 綠電自由市場的各種挑戰;而從需求面來看,則包含綠電的價格、場域 的特性,還有近年爆炸性崛起的綠電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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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綠電供給端的發展困境 整體而言,綠電供給面的困境,主要還是回歸到臺灣整體綠電供應

量不足、綠電市場由台電公司壟斷,進而導致進入自由市場的綠電數量

更是寥寥可數。這當中的原因,可以從躉購機制的普及、小型與大型 案場切入困難等三個角度說明。 1 躉購機制的普及 躉購機制是由台電提供長達20年的穩定購電合約,保價收購案場

所產生的綠電。由於躉購費率是政府確保再生能源案場値得投資的鼓勵 措施,並已施行十年有餘,儼然已成為再生能源業者運作的主流模式。

雖然再生能源售電業可以用高於躉購費率的價格向再生能源案場

收購綠電,但由於售電業的發展自2017年電業法通過後才逐漸崛起, 多數再生能源案場或再生能源投資者仍對此制度不淸楚。因此將綠電躉 售賣給台電是大多數再生能源發電業的選擇,造就自由市場再生能源供 給量不足的現況,導致企業綠電需求難以滿足。

2 小型民間案場礙於法規限制,難以參與綠電市場 由於不是所有類型之再生能源案場都可以參與再生能源轉直供,目前

參與綠電自由市場的案場並不多。依據《電業法》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僅有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具有轉直供的資格。而過去已經設置的案

場主要皆屬於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裝置容量未達二千瓩並利用再 生能源發電之自用發電設備),除非將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轉換為第 一型,否則小型案場僅能以躉售或自發自用的形式使用綠電。

15


CHAPTER 04

依據目前相關規範4,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如要轉為第一型以進

入綠電轉直供的自由市場,首先須轉型成為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專任 主任技術員進行案場管理,並且處理複雜的轉型行政流程。相較於單純 的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大幅地增加案場維運成本。如以第三型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轉型為第一型發電業之情境,將多出一筆對於相關管理 及行政等人員之薪資支出,當案場之綠電轉直供的利潤低於這些支出時 ,恐有不敷成本的問題。因此對於較小的案場,既有制度進行轉型並不

具有經濟效益。以499kW的中小型案場為例,即使在不考慮轉型為電業 的行政成本與電業本身需要賺取的利潤上,轉型為發電業所得到的售電 收入,仍無法取得比原先情境更優渥的收入。

泰國 Prapokklao 醫院屋頂太陽光電板

©greenpeace

4 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設置審查及作業流程, https://www.cre.org.tw/xmdoc/cont?xsmsid=0J093430782285522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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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二 情境

售電價格

小型案場轉型為發電業之運作情境5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約3.9227元以上(躉購費率)6

轉型為發電業

約4~5元(估計)

耗費大量時間成本

維運費用

維運費用 主任技術員薪資 支付輸配電業費用 電業營運行政成本

約245萬元/年 (以每度電3.9277元計)

約312萬元以下7/年 (以每度電5元計)

主任技術員 薪資

無須配置

約119.7萬元8 (以電力供應業平均薪資計)

支付輸配 電業費用

約3.8萬元

視情況而定

視情況而定

轉型成本 營運成本

收入與支出考量

售電收入 維運費用

行政成本

投資效益

視情況而定

約245萬元

視情況而定

約192.3萬元以下

5 以499kW太陽光電發電案場為例,假設每kW年發電量為1,250度估算之。 6 以基本躉購費率為例,未列入外加費率。

7 假設所有發電完全供應綠電用戶,未有餘電躉售之收入最大化情境。

8 行政院主計處查詢系統,https://earnings.dgbas.gov.tw/query_payroll_C.aspx?m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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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4

縱使小型案場有意願轉型為發電業,也必須回歸到案場自身的設置

緣起,由於政府以躉購機制支持再生能源發展,因此早期許多再生能源設

備與投資商積極開發可設置發電設備的案場,租賃合適場域進行投資, 並每年提供售電收入的一定比例做為租金向場域所有人承租空間,鼓勵

民間大量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由於再生能源業者是依據躉購機制的

設計與場域所有人簽約,簽約年限通常為20年,如未達到簽約年限即要 解約,則必須支付解約金,對於既存的第三型案場轉型更加困難。 3 新設大型案場的融資困境 既然小型案場難以加入自由市場,新設的大型案場是否是另一條可

行的途徑呢?答案必然是肯定的,但是因為大型案場成本極高,多數企 業主要是以向銀行融資的方式,來取得再生能源案場建置的經費,並透 過資金槓桿獲得更好的投資效益,而銀行端在審視是否提供融資時,主 要仍是確認這項投資行為是否値得信任。

由於躉購機制深耕已久,大多數銀行已習以為常,並對於台電公司

保證收購20年的制度相當有信心,可以確保金流的穩定,但相對於現階 段綠電自由市場的買方所能提供的購電合約時間長度,加上銀行端對於 購電對象的改變,需要重新評估電廠的信用評級,造成融資申請時受到 阻礙,大大提高了新設大型案場加入綠電自由市場的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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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綠電需求端的發展困境 需求面的部分,主要歸納為三點,包含場域特性、綠電價格,以及

整體需求成長。場域特性可以比喩為買綠電的資格;而不確定的綠電價 格可能讓企業端難以從外部評估屆時可能會產生的成本;整體需求成長 則反映供不應求的現況。

1 多數場域不具備綠電轉供資格 依據台電公司「電能轉供及併網型直供營運規章」第22條,包制用戶

及三段式尖峰時間可變動時間電價用戶,不適用電能轉供及併網型直供 作業;非時間電價用戶,則須配合轉換為住商型簡易時間電價或標準型 時間電價,始得適用電能轉供及併網型直供作業。

然而,臺灣許多中小型企業,主要都是非時間電價之用戶,不具有

使用轉供服務之資格,必須將非時間電價轉換為時間電價,才能加入綠 電轉供的行列。另一部分不具資格的用戶,則是於辦公大樓租賃辦公室 之企業,屬於單一電號多用戶的族群,沒有自己的獨立電表電號,因此

也難以直接參與綠電轉供。雖然2020年台灣萊雅集團已經與能源局、標 檢局、台電公司及售電業共同研商並成功推出可適用於單一電號多用戶

的「萊雅商辦綠電模式」9,但因尙未普及且過程繁瑣,也容易讓分租商辦

的企業望而卻步。

9 https://ghgrule.epa.gov.tw/news/news_page/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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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4

2 綠電價格較高 由於臺灣目前躉購機制的成熟,一般再生能源案場可以預期以躉購

費率將電力連續20年賣給台電公司的效益。因此若案場要加入自由市場、 參與綠電轉供,則通常會以優於躉購價格的費率出售。而即使進入了綠 電轉供的環節,無論是再生能源發電業或再生能源售電業,尙須依據電

業法相關子法支付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及轉供電能費等附加費率10, 因此最終轉供予終端用戶的綠電價格,勢必將高於台電的躉購費率。

從發電端來看,台電躉購費率的價格幾乎可以視為綠電自由市場

交易價格的地板價,以最大宗的太陽光電來看,2021年躉購費率依不同

裝置容量,其躉購費率介於每度3.72元至5.63元11,則綠電的合理價格也 可想而知地將高出這個範圍。因此,保證收購的躉購機制,雖然大量

鼓勵了臺灣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設置,但目前也與綠電的轉直供價格有 直接的關係,在躉購機制尙未退場之前,綠電的合理價格勢必無法成為 每個用戶都可以負擔的一筆支出。

除此之外,前面也提到一般常見的非時間電價用戶並不具資格參與

綠電轉供的服務,因此對於原本使用非時間電價之用戶,必須先將其電 費計價方式轉換為時間電價,此時將有可能增加原本的用電成本;而原

本使用時間電價之用戶,以轉供方式購買綠電時,也可能造成電費增加, 如此一來交易價格偏高勢必成為了阻礙企業參與的一道障礙。

10 110年輸配電業各項費率方案, https://www.taipower.com.tw/upload/29/2020122913041732697.pdf

11 110年費率公告附表, 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1&news_id=18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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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電價格組成 其他營運成本

支付輸配電業費用

躉購費率

售電業 取得綠電成本

躉購價格

綠電價格

圖七

泰國靑少年於學校裝設風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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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潤、營業成本等

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 及轉供電能費等附加費率 收購價格應高於躉購費率才 具有與躉購費率競爭之優勢

綠電價格組成

©greenpeace


CHAPTER 04

3 綠電需求爆炸性成長 近年綠電需求爆炸性成長是需求端重要的挑戰,主要可以分為三個

面向。首先,因全球環境意識的崛起及減碳議題的擴張,國際與臺灣 企業對綠電產生大量的需求。從國際社會來看,許多國際品牌加入再生

能源倡議RE100,承諾使用100%綠電,或因自身的減碳意識與企業社會 責任,皆間接要求其供應商使用綠電。以蘋果公司為例,自2020年宣布 於2030年落實碳中和目標後,包含台積電在內等臺灣企業,也紛紛跟上 綠色供應鏈的行列,產生大量綠電採購需求。

其次,則是環評承諾的影響。從臺灣內部制度觀察,許多企業設廠

規劃經過環境影響評估流程後,會承諾使用一定比例的綠電。以台積電

南科三奈米廠來看,每年就需要10億度綠電,竹科研發中心也估計每年

需要約5億度的綠電12,共計相當於建造1,200MW的太陽能發電廠一年所 產生的電力,已大幅超過目前臺灣再生能源轉供的總量。

第三,則是用電大戶條款的規範。臺灣的用電大戶條款在2021年

1月正式上路,要求用電大戶應設置契約容量10%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亦可搭配儲能設備、再生能源憑證或代金替代。其所公告300多家契約 容量超過5000kW的用電大戶並非全然具有再生能源設備的設置空間, 預期將帶動大量的綠電需求,甚至部分企業也進入再生能源憑證市場, 擠壓到僅能透過採購憑證使用綠電的族群。綜合以上三點,造成自由市 場綠電的競爭者多,RE10X10倡議企業難以使用綠電的困境。

12 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 https://ghgregistry.epa.gov.tw/Information/Information_Infor.aspx?r_id=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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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臺灣綠電供應現況 截至2020年底,臺灣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共9,482.33MW,其中慣常

水力發電2,093.37MW、地熱發電0.3MW、太陽光電5,817.21MW、風力 發電853.71MW,生質能發電77.93MW、廢棄物發電631.93MW,2020 年發電量總計153.13億度13 (占全臺總發電量2,801.40億度的5.47%14)。 若對照臺灣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的統計,自2017年至2021年12月中,已發

放的再生能源憑證張數總共有829,104張,以轉直供方式交易的

再生能源憑證共計694,088張,相當於僅有694,088千度,而以電證 分離方式販售的再生能源憑證僅有10,616張,僅佔綠電轉供市場的 1.53%,顯見屬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小型案場尙未普及進入綠電自 由市場,而第三型小型案場的挹注,將是有效帶動綠電自由市場的一股 重要力量。

太陽光電 (60.95億度)

風力發電 (24.33億度)

16% 2020年 % 再生能源發電量 153.13億度

生質能發電 (2.03億度)

1%

40

其他 (65.82億度)

43% 註:其他再生能源包含慣常水力、 地熱與廢棄物發電。

圖八

2020年臺灣再生能源發電量

13 台灣電力公司,再生能源發電概況,https://www.taipower.com.tw/tc/page.aspx?mid=204

14 經濟部能源局,能源統計資料查詢系統,https://www.esist.org.tw/Database/List?PageI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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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5

其中已經進入綠電交易市場的主要為風力發電、太陽光電與生質能

發電,統計臺灣2020年此三種再生能源發電量,共計約87.3億度(風力發 電24.33億度、太陽光電60.95億度、生質能2.03億度)15,然而從2020年 臺灣電力排碳係數來看,進入自由市場的直轉供電量與憑證交易量僅有

2.531億度 16 ,表示進入自由市場的綠電總量,相比之下仍未達到前述 三種再生能源的3%比例,更遑論其他種類的再生能源。

若對照臺灣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的統計,自2017年至2021年12月中,

已發放的再生能源憑證張數總共有829,104張,以轉直供方式交易的再生

能源憑證共計694,088張,相當於僅有694,088千度,而以電證分離方式 販售的再生能源憑證僅有10,616張,僅佔綠電轉供市場的1.53%,顯見屬

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小型案場尙未普及進入綠電自由市場,而第 三型小型案場的挹注,將是有效帶動綠電自由市場的一股重要力量。

直轉供 (683,472張)

圖九

98.5%

再生能源 憑證成交量 694,088張

1.5%

自發自用 (10,616張)

臺灣再生能源憑證成交量(截 至 2 0 2 1 年 1 2 月 1 5 日 )

15 再生能源資訊網,https://www.re.org.tw/information/statistics.aspx 16 經濟部能源局,109年電力排碳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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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已發放憑證數量

臺 灣 再 生 能 源 憑 證 發 放 與 成 交 現 況 17

風力發電憑證張數

太陽能發電憑證張數 生質能發電憑證張數 總成交張數

成交筆數

直轉供憑證成交量

自發自用憑證成交量

829,104 張 581,636 張 247,287 張 181 張

693,934 張 683,472 張 10,616 張 658 張

17 https://www.moeaboe.gov.tw/ECW/populace/news/Board.aspx?kind=3&menu_id=57&news_id=20933再生能源憑證中心,https://www.trec.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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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5

06

結論

近年來臺灣企業重視再生能源的程度急遽上升,無論是在國際綠色

供應鏈要求或是企業自身的減碳意識下,都大量開始關注使用再生能源

的重要性。自2017年電業法修法後,臺灣開啟綠電使用與自由交易的

大門,在社會各界的努力之下,踏出許多第一步:包含2017年核發第一 張再生能源憑證、2019年發出第一張再生能源售電業的執照、2020年正 式成交第一度綠電,同年甚至成功開發單一電號多用戶的綠電轉供案例, 在在顯示臺灣綠電使用制度上的積極。

然而早期臺灣所推行的躉購機制,時至今日已成為一把雙面刃,

雖然過去有效地帶動再生能源產業發展,但在多年運作下儼然成為綠電自 由市場發展的阻礙。即使再生能源發電業者有意願要參與綠電自由市場,

躉購費率已經劃定綠電價格的地板價,除了導致進入綠電自由市場的數

©greenpeace

量極低之外,也讓綠電交易價格上揚,增加企業綠電採購的成本。

綠色和平自2020年底開始推動RE10X10倡議並與企業交流後,發現

臺灣有許多企業對於響應使用綠電展現高度的興趣與企圖心,但是仍需 克服許多制度面和供需面的困境。從制度面來看,企業對於綠電使用方 式的不了解、使用綠電的資格障礙是第一道需要跨越的門檻,導致企業 對於綠電直、轉供、再生能源憑證交易等相關制度多數仍須摸索。從供 需面來看,除了自由市場綠電價格偏高之外,再生能源案場多走躉購制 度的狀況下,讓目前臺灣可以自由交易的綠電量,遠不及企業所需要的 額度。因此,臺灣最終仍需從綠電的供給端進行改革,透過提高整體再 生能源裝置容量以及進入綠電自由市場的再生能源占比,才能同時兼顧 企業綠電需求與臺灣的能源轉型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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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建議 以目前臺灣的綠電市場環境來看,確實有許多既存的困難需要解決,

才能讓臺灣的企業順利地使用到綠電。從前面的制度研究,一直到綠色 和平針對倡議企業深入的調查與訪談,綠色和平統整以下幾點建議,希 望透過由上而下改變整體臺灣電力市場的體質,改善綠電使用的環境。

壹、佈局躉購機制退場制度,增加自由市場動能 「躉購機制」的存在固然有助再生能源發展,但對於綠電市場的自由

化也會有一定程度的阻礙。包含再生能源電廠傾向使用躉購機制、躉購 費率的價格成為綠電自由交易的地板價,以及走躉購機制的再生能源案 場較容易取得建廠的融資等,都是躉購機制影響綠電市場自由化所造成 的負面效果,也可能造成台電公司支出大量成本收購綠電。

因此,對照日本已經考量逐步將躉購機制退場、或是德國已經將躉

購機制改為競標制度等方式,都已顯示躉購機制並非再生能源發展的萬 靈丹,在帶動出再生能源電廠發展的初始量能後,建議臺灣應考量綠電 自由市場的長遠發展,著手佈局躉購機制的退場制度。

貳、檢討既有案場進入綠電自由市場之流程與額外成本 現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對於進入綠電自由市場不僅流程複雜,且案

例較少,加上由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轉換為第一型之後,需配置主 任技術員之資格以及負擔其他的行政成本,勢必造成既有第三型案場進 入綠電自由市場的難度。然而從綠電供給的流程來看,既有再生能源發 電設備已透過政府單位把關其安全性,亦有其當初建置的機電團隊可進 行維護運作,主任技術員是否是必要的人力,是政府單位應該拋棄偏見 進而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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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7

因此,建議政府單位在綠電轉供制度上面,應重新檢討主任技術員

之必要性,並以「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直接參與綠電轉供市場」為目 的研擬相關的配套措施。

參、增加自由市場綠電的多元類型 現階段臺灣綠電自由市場主要以風力發電與太陽能發電為主,但風

力發電與太陽能發電有其時間性,風力發電主要集中於10月至3月,而 太陽能發電雖然全年可發,但仍主要集中於上午8時至下午5時左右,兩 者尙無法相輔相成提供全天候的穩定電力。

建議政府單位應積極納入其他種類再生能源,如水力發電、地熱發

電等,除可擴大整體綠電自由市場的再生能源裝置容量,更能全面地補 足現階段綠電供應的缺口,以滿足不同用電需求的企業用戶。

肆、降低新設案場進入綠電自由市場之融資困境 目前新設案場是否選擇進入綠電自由市場,主要還是與躉購機制底

下的融資優勢有直接關係。但如需擴大綠電自由市場的供給量,大型案 場的挹注必不可少,因此建議政府單位應協助銀行業者了解綠電轉供市 場,提高銀行業者的信心,並協助新設案場更有效地取得融資。

伍、為單一電號多用戶者尋求解方

需求端使用綠電的挑戰主要來自場域特性以及電錶電號的獨立性,

而場域是否可以自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已經受先天條件所影響較難 突破;因此建議政府單位應積極協助輔導單一電號多用戶者,創造更多 成功案例,並從制度面為此大宗族群提供一種低行政成本,且低溝通成 本的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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