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10X10企業綠電倡議2023年度報告-擴展綠電自發自用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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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綠電倡議2023年度報告 擴展綠電自發自用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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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摘要 為加速臺灣企業響應使用綠電,協助企業在減碳議題中化被動為主動,綠色和平

自2020年發起RE10×10企業綠電倡議。該倡議旨在推動企業在2025年前至少達到 10%的綠電使用目標,同時致力實現2050年100%綠電使用。從最初14家企業的參與 開始,到2023年RE10×10企業綠電倡議已達成「百家」里程碑,總計有102家企業參 與其中。

這些參與倡議的企業跨足不同產業領域和規模,透過多元的綠電使用途徑,包括

廣義自發自用、綠電回購以及取消躉購合約轉為自發自用等,來達成綠電使用目標。 以目前企業的電力需求與綠電承諾比例計算,預計在2025年將創造至少8,170萬度的綠 電使用,並可減少超過4萬噸的二氧化碳排放。截至2023年,RE10x10的倡議企業中, 已有40家企業開始使用綠電,其中18家已實現10%的綠電承諾,甚至有11家企業突破 了20%的綠電用量,成為激勵臺灣中小企業參與綠電行動的典範。

回顧2023年,政府提出多項綠電採購方案,試圖為不同規模的企業提供使用綠電 的途徑。然而,這些方案分別面臨參與企業數量不多以及正式施行時間不斷延遲的問

題。總體而言,臺灣企業仍面臨綠電供給總量不足及取得困難的挑戰。在綠色和平發 布的「RE10×10企業綠電倡議2022年度報告」指出的問題中,政府除了開放第二、三 型電廠可售電給再生能源售電業、確實鬆綁售電資格並擴大公民參與外,仍未提供再 生能源憑證的競標成交紀錄查詢機制,使價高者得綠電及價格不透明的狀況依舊持續。 對於綠電需求者而言,這些問題都成為投入綠電市場的隱憂。

總結2023年綠電市場的發展,綠色和平建議企業應持續盤點自有資源,並積極促 成廣義自發自用案場,如廠內自用與轉供自用等;此外,企業需要認識到管理的範疇 不再僅限於傳統的產、銷、人、發、財等方面,還應內化友善環境思維,及早佈署減 碳、綠電等部門人才,才能穩健迎戰企業管理新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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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1

此外,政府須扮演資源整合角色,設立資源媒合平台創造更多元的再生能源案場; 並跳脫競價的框架,提供新解決方案,幫助企業轉型為綠電產銷者;主動揭露再生能 源憑證成交金額資訊,協助綠電需求企業能以合理價格進行競標,建置公平的能源政 策及環境。

透過成果報吿書的建議提出,綠色和平期待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與民間的多 方合作,能為臺灣綠電環境的發展帶來正向效應。

圖 1、拓展臺灣綠電發展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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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前言:2023年國際與臺灣能源趨勢 全球為因應淨零排放及減碳目標,國家和地區法規在2023年陸續上路,隨著各國

家和地區碳管制增加將帶動再生能源的供給和需求,臺灣綠電市場將受到影響。

(一) 國際趨勢對臺灣綠電市場的影響 1.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試行起跑 綠電使用需求增加

CBAM已於2023年10月起試行,鋼鐵、水泥、鋁、肥料、氫之供應鏈須提交輸歐 產品的原料及製程產生的直接及間接排放(製程使用電力)數據給歐盟進口商,用以 監測進入歐盟的商品碳排量1,未來將針對不同的碳排量課徵稅額。換言之,商品的碳 排量越低,越能提高歐盟進口商的產品競爭力。供應鏈是否積極進行產品製程減碳將 是影響歐盟訂單能否續存的重要關鍵。儘管2026年1月1日CBAM正式施行後,僅有水 泥及肥料產品納管了電力使用之排碳量,但在歐盟委員會、理事會及議會的三方共識 下2,鋼鐵、鋁及氫的間接排放將會納入徵收範圍。對於臺灣相關供應鏈而言,應積極 進行綠電採購及廠內能源配置的盤點和檢視,及早佈局綠電來源對於企業的全面經營

和未來風險因應百益而無一害。

荷蘭塔塔鋼鐵公司 1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_en 2 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

https://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_en#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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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2

2.COP28全球盤點 國家及企業氣候行動都更加積極

2023年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28次締約方會議(COP28)適逢巴黎協定後 的首次全球盤點(Global Stocktake)3,但這一年也成為氣象觀測史上最高溫的一年, 顯示全球政府、企業及公眾淘汰化石燃料的決心不足外,2022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 甚至比2005年基線值超出27%4,促使各國政府必須重新檢視及設定目標以重回避免升 溫超過1.5至2度的正軌。全球盤點第28條決議提到「2030年前將三倍擴增全球再生能 源裝置量」,這與國際能源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提出5,全球再生 能源裝置容量必須在2030年成長三倍(達到11,000GW)才能符合淨零排放情境(Net Zero Emission, NZE)中到2030年的最大減碳量相呼應,並與全球政府如美國推出 《抗通膨法案》(Inflation Reduction Act, IRA)、歐盟的淨零產業法等,攜手加速推動 再生能源的發展。

(二) 臺灣趨勢對綠電市場的影響 自2023年「氣候變遷因應法」三讀通過,臺灣成為亞洲少數將淨零排放目標入法, 並且將實施碳定價的政府。這項法案的通過意味著企業將面臨實質的碳定價壓力,促

使企業積極應對自身的碳排放責任並實際採取行動。

近年來,臺灣的再生能源成長幅度雖有所增加,但仍與目標逐漸背離,而且在自 由化方面還存在不足。在整體政策營造出碳排有價的壓力下,加上能源使用又作為碳 排主要的來源,綠電成為了一個不可或缺的工具,然而卻難以完全滿足企業的需求。 此外,臺灣碳權交易所於2023年正式揭牌成立,標誌著碳權交易正式在臺灣啟動。相 對於具有類似減碳功能的綠電,碳權的價格相對較低,這對於有廣泛減碳需求的企業 而言,碳權交易的興起勢必影響企業在外部減碳工具的選擇。

3 UNFCCC, Global Stocktake, https://unfccc.int/topics/global-stocktake 4 GHG emissions of all world countries, https://edgar.jrc.ec.europa.eu/report_2023 5 Net Zero Roadmap 2023 Update – A Global Pathway to Keep the 1.5 °C Goal in R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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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並非所有的現況都朝悲觀的方向發展,政府於2021年實施的用電大戶條款,於 2023年開始檢討,並有意調降法規規範的契約容量門檻,可能將從5,000kW調降至 2,000kW,擴大更多企業使用綠電的責任,並將由原先的電子業為主轉至服務業、同 時將外銷引導至內需產業,逐步實現能源轉型的目標。此外,金管會也公布了對上市 櫃公司的永續發展行動方案,要求實收資本額不到20億元的上市櫃公司自2025年起編 製永續報告書。這些報告中包含了範疇一、二以及綠電使用占比等資訊,進一步加強 對減碳的監督和推動。

綜上所述,臺灣在2023年出現許多會影響綠電發展的正反面現象。從政策層面來 看,整體而言利多於弊,隨著法規與商業行為對減碳要求的變動與發展,企業的綠電 需求不斷攀升。然而,從能源結構的根本角度來看,臺灣在短期內難以擺脫再生能源 不足且遠低於政府預設目標的困境。綠電市場的供應仍然無法滿足企業的需求,這無 疑成為阻礙產業淨零轉型進展的一大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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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3

03RE10x10 專案背景與2023 年度推動成果 (一) 2023年度推動現況 截至2023年12月底,綠色和平的RE10×10企業綠電倡議已經獲得了102家企業的 共同響應,這表明越來越多的企業參與這項倡議。RE10×10倡議的目標是企業需在 2025年前至少使用10%綠電,並致力於達成2050年100%綠電使用的目標。根據目前 成果推算,到2025年,RE10×10將創造每年超過8,170萬度的綠電需求,減碳量將超

過40,447噸。6

圖 2、2023年RE10×10年度推動成果

6 依據102家倡議企業於2025年承諾之用電比例,假設2023年用電量與2025年相等,估算倡議企業2025年之綠電需求,再以臺灣

2022年電力排碳係數0.495 kgCO2 e/度換算減碳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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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倡議企業執行進度 回顧2020年RE10×10企業綠電倡議發起之初,僅有14家中小企業參與承諾; 2021年,綠色和平RE10×10企業綠電倡議參與家數為52家,但僅9家企業開始使用綠 電,其中4家達成10%倡議目標;2022年,參與倡議企業家數來到74家,30家企業透 過自發自用,轉供與再生能源憑證等方式使用綠電,其中14家達成10%目標,更有7家 已超過20%使用比例。

圖 3、RE10×10企業綠電倡議歷年執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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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3

截至2023年12月底,RE10×10倡議企業數量已達到百家的階段里程碑。其中,40 家企業已開始使用綠電,18家企業達成10%的目標,而有11家企業更已超過20%的綠 電使用比例。雖然超過七成的企業僅選擇一種綠電來源,例如自發自用、綠電轉供或 再生能源憑證採購,但也有8家企業選擇採用2~3種以上不同來源的綠電,以多元的綠 電組合強化企業再生能源配置的靈活性,並為達成2050年使用100%綠電的目標鋪路。 此外,有倡議企業將過去全數電力躉購的契約更改為自發自用及餘電躉售,不僅 滿足內部綠電需求、善用每一度綠電不浪費,更顛覆過往已躉購則難改為自發自用的 迷思,倡議企業成功在既有制度中走出可行的綠電使用之路。

已達成10%及20%以上目標 含20%目標或更高承諾

已開始使用綠電

現正籌備中

永佳環球有限公司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盈松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

美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胤源企業有限公司

新加坡商克蘭詩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茶籽堂_捷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億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島語生活有限公司

羅布森股份有限公司

含10%目標或更高承諾 CSRone頤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鉅舵顧問有限公司

禾原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瓦士有限公司

京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龍邑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若水數位評價股份有限公司 名單按首字筆畫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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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開始使用綠電 已達成10%目標

直供、轉供、自發自用、憑證

現正籌備中

E-SENSE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醫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金融控股公司

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友信醫療集團

淨毒五郎有限公司

台塑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萊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森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屈臣氏個人用品商店 股份有限公司

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伊雲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儒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攸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鴻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亞福儲能股份有限公司

耀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綠藤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現正籌備中 已達成10%目標

已開始使用綠電

採購、議約、建置

CATCHPLAY 台灣威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okube夠酷比股份有限公司

CircuPlus奉茶行動

ZEV臻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DOMI綠然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丰采美學牙醫診所

E-SENSE逸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名單按首字筆畫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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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3

現正籌備中 已達成10%目標

已開始使用綠電

採購、議約、建置

心之谷永續教育園區

美好創意有限公司

台江綠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富霖諮詢有限公司

左腦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恩瀛企業有限公司 (台灣潛水企業有限公司)

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正信不動產

格園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永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高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全傑橡膠股份有限公司

國聲廣播公司

好心地文創有限公司

清淨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美得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化粧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宏威環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美卡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技聯組工程顧問

創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佳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富國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佳瑪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富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舒果蕾有限公司知覺優格

社會影響力製造所 Impact Hub Taipei

菁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益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保忠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新加坡商安富利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分公司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名單按首字筆畫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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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正籌備中 已達成10%目標

已開始使用綠電

採購、議約、建置

學籽文創有限公司

瑞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錦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優織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鉅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環台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鼎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環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鴻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滿庭芳床業有限公司

點亮咖啡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鎰呈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北市動態藝術嘻哈文化業職業工會

穩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元神極限運動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覺數據有限公司

慶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護全禪心國際

緯凱工業有限公司

名單按首字筆畫排序 圖 4、RE10x10倡議企業執行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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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3

(三) 倡議企業取得途徑與成本 綠色和平於2022年指出,自發自用是一種最具有長期成本效益的方式,其平均價 格比使用台電工業電價更加便宜。時至2023年,綠色和平透過對倡議企業的調查問卷7, 深入了解目前企業使用綠電的途徑與成本。根據統計,已開始使用綠電的倡議企業中, 有9家企業採用自發自用模式,相較於2022年增加一倍。此外,還有26家企業選擇綠 電轉供,另外8家企業則透過購買再生能源憑證來實現綠電使用。

根據綠色和平2023年度調查問卷,倡議企業取得綠電的價格選項中,綠電轉供的 平均單價約為5.7元;採購再生能源憑證之平均成本約為每度綠電4.63元(相當於每張綠 電憑證4,630元)。然而,由於再生能源憑證是電證分離並不包含電力價格,憑證價格和 電力價格相加才是使用綠電的實際成本,總計為每度電7.75元。據經濟部2023年9月新 聞稿,企業平均電價約為3.12元8,仍高於每度約2.68元的光電自發自用成本(詳細計算 方法請見下文),對有綠電需求的企業而言,尋找最具成本效益的綠電來源和解決方案, 仍是2023年甚至未來的必然選項。

圖 5、綠電使用成本比較

7 倡議企業調查問卷之資料蒐集內容包含2023年度用電量、綠電用電量及綠電來源,問卷回收時間至2023年12月底為止,用電量多

截至10月底止 8 電價4月起平均調漲11% 環團:合理調漲應要引導節約用電, https://e-info.org.tw/node/236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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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發自用(光電)

綠色和平參考工研院推估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成本淨現值為66,963元/kW,並假設 太陽能板維運20年、每kW年發電量為1,250度,以躉購費率簽約時間假設太陽能板維 運20年,估算光電自發自用每度電成本約為2.68元,是綠電取得途徑中最具成本效益 之方式。以倡議企業奇鼎科技為例,早期為出租屋頂給能源商建置光電廠賺取業外收 入,但近年在臺灣政策、國際供應鏈及ESG壓力下,奇鼎科技重新評估光電自發自用、 轉供以及購買再生能源憑證的長期投入成本。最終,他們決定收回屋頂,採用自發自 用的途徑,以最低成本滿足一定比例的綠電使用目標。

2.綠電轉供

根據2023年倡議企業回饋問卷的內容,取得轉供綠電的電價平均約為每度5.7元。 超過半數以上的倡議企業綠電轉供的成本單價落在每度5.6至6.0元之間。其次,每度 5.1至5.5元的佔比約為20.8%,每度6.1至6.5元的佔比約為16.7%。而成本單價次低及 最低的級距分別為每度4.6至5.0元及每度4.5元以下,各約佔4.2%。分析其相關資訊, 有些倡議企業可能因用電總量大、使用購電價格相對較低的風力發電9、或者企業本身

即為能源供應商等因素,使其能夠取得次低及最低成本單價的優勢。

綠電轉供成本單價

圖 6、綠電轉供成本單價 9 由於躉購費率為綠電轉供價格之地板價格,而陸域風力躉購費率一般低於太陽光電之躉購費率,購入陸域風電之費率可能低於太陽

光電之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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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3

3.再生能源憑證

再生能源憑證是透過競標方式取得的,賣家在產出再生能源憑證後,可以在標檢 局平台上公告販賣資訊,同時註明該次參與競標的憑證種類和競標底價。根據2023年 綠色和平的調查,倡議企業採購憑證的價格平均每度電證分離的綠電成本為4.63元 (每張憑證成本為4,630元),相較於去年的每度4.6元微幅上揚。取得的憑證價格區間 落 在3,050 元至 6,000 元之間 ,其中 憑 證成本 為4,000 元 至4,999 元的佔比最高 , 達 37.5%。此外,本年度有採購憑證的企業中,半數仍握有部分未宣告的憑證,可能作為 後續年度履行承諾的用途10。

再生能源憑證 取得單價(度)

圖 7、再生能源憑證取得單價(度)

(四) 小結 2023年,倡議企業的數量達到102家,相較於2022年,增長了37.8%。在使用綠 電的家數方面,有40家企業,增加了33.3%;而使用綠電量達到10%以上的企業數成 長超過35.7%,而使用綠電量達到20%以上的企業數更是成長超過50%。這顯示企業在 面對臺灣政策壓力、國際供應鏈和ESG使用綠電要求時,正在積極回應。在不同的綠電 取得模式中,22.5%的企業採用光電自發自用模式,其每度電成本為2.68元,是三種模 式中價格最低的;有65%的企業採用綠電轉供模式,每度電成本居中為5.7元;而有 20%的企業選擇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其每度電成本最高達7.75元。儘管有超過七成的 企業只使用單一綠電來源,但也有8家企業選擇使用2到3種以上不同來源的綠電,以提

高綠電占比。 10 憑證購買後並無期限,可依需求在不同年度進行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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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按4臺灣市場最新綠電政策發展 綠色和平於過去兩年的RE10x10報告中持續點出關於再生能源市場多元性的限制、 企業採購的困境並提出政策建議。2023年政府逐步提出相對應的解決方案,首先透過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增加綠電來源,擴大太陽光電與風力的潛力空間,並持續完 善地熱的法源規範。同時,鬆綁售電資格讓更多綠電可以進入交易市場。而綠電的採 購也新增更多符合企業需求的方案,包括小額綠電、綠電分配沙盒等,但是綠電總供 給量依然不足夠。以下分別就供給面與需求面的變動,來說明近一年臺灣綠電市場政 策的進展。

(一) 帶動多元再生能源供給:《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三讀通過11 為加速多元再生能源發展,立法院於2023年5月29日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 例》修正案,針對太陽光電、離岸風電、小水力發電、生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進行 符合臺灣淨零轉型、再生能源發展最大化之政策方向之修正,以建構再生能源更友善 之發展環境及精進再生能源法制基礎。

圖 8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重點

11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部分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33324&pid=229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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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4

1.太陽光電-強化建築屋頂型光電裝置義務

針對太陽光電,《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改第12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條 件者,『應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為「『應』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以 強化設置義務。另外,經濟部參考德國柏林市議會通過的「柏林太陽能法」 (Solargesetz Berlin)之規範增設《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1條,規定新建、增建 或改建之建築物達一定規模,起造人應設置一定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設備;其範圍、 規模、裝置容量、免除情形等標準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2.風能-擴大潛力發電空間

考量現行離岸風電技術發展已逐步拓展至大水深海域及未來可能採用浮動式風機, 此次修法針對第3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離岸風力發電: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不 超過領海範圍』,轉換風能為電能之發電方式」,刪除「不超過領海範圍」,以開展 更多潛力發電空間、達成臺灣離岸風電發展目標。

3.水力-多元躉購費率級距

小水力發電之定義在修法前僅限於「利用圳路或既有水利設施,設置未達二萬瓩 之水力發電系統」,此次修改第3條第一項第七款為「指利用水道、圳路、管渠或其他 水力用水以外用途之水利建造物之原有水量及落差,以直接設置或另設旁通水路設置 之方式,轉換非抽蓄式水力為電能,且裝置容量未達二萬瓩之發電方式。」擴大定義 範圍以提升小水力發電之開發,並新增2MW以下至500kW以上、500kW以下兩個躉 購費率級距12,以鼓勵小水力發電的發展。

12 112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正式公告,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0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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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熱-完成基本法源依據

地熱發電部分新增第15-1、15-2、15-3、15-4、15-5條,明訂地熱探勘許可有效 期間為兩年、地熱開發許可有效期間為五年、如開發場址位於溫泉區內,需提交溫泉 產業發展影響分析文件、若地熱發電設備屬利用源自地表以下蘊含於溫泉之能量,應 於運轉前依水利法向主管機關申請水權登記,及水權以20年為限。另外新增第20-1條, 針對地熱能探勘許可及開發許可違反事項訂定罰則,明確地熱能開發機制、降低不確 定性。

冰島的Svartsengi Geothermal地熱發電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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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04

(二) 企業取得綠電的新政策 1.台電「小包裝綠電銷售試辦計畫13」發展

為滿足臺灣企業多元綠電需求,並活絡綠電交易市場,台電公司推出「小包裝綠 電銷售試辦計畫」,於2023年10、11月分兩批釋出來自臺南鹽田光電及彰化彰濱光電 共計2,000萬度之自建案場綠電,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綠電媒 合平台」公開標售。第一批次限制每一電號僅可得標一次、得標者不得參與第二批投 標之規則,後續因應中小企業少量需求及第一批次銷售狀況後進行調整,台電公司在 第二批次競標推出「1萬度」、「5萬度」、「10萬度」三款、搭配「1年期」、「5年 期」共計六種組合之方案;兩批次共計107家得標,製造業佔比過半,亦有批發零售及 金融保險等產業參與。

其中最受歡迎組合為「10萬度5年期」,「5萬度5年期」及「1萬度1年期」次之, 顯示競標企業對於長期量大之組合擁有較高需求,亦有部份企業透過此次試辦踏出小 額綠電採購的第一步;第一批得標金額落在4.9~6元間,第二批競標甚至出現每度超過 6元之金額。此兩批得標者完成簽約後,將於2024年起轉供綠電。

台電公司在試辦計畫原預計提供5,000萬度綠電競標,最終釋出總量僅有2,000萬 度,且僅售出總量的三分之一,銷售量及企業反應明顯不如預期,但已達到試水溫的 目的,可協助台電公司了解小包裝綠電的市場供需,並建立市場交易模式,提供臺灣 企業新的綠電來源。

13 小額綠電銷售試辦計畫,https://www.taipower.com.tw/tc/page.aspx?mid=6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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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電「二三型電廠可售電14」

綠色和平曾在RE10×10企業綠電倡議2021年度報告中大力呼籲「應鬆綁售電資格、 擴大公民參與」,開放總裝置容量小於2MW以下之自用發電設備轉為發電業,以擴大 綠電自由市場規模,同時亦指出「三轉一」路徑之下,第二、三型電廠將必須耗費大 量心力與時間進行案場轉型,並須設置主任技術員以符合再生能源發電業規定,勢必 形成綠電自由市場來源匱乏的現象。

2023年12月,經濟部考量法規便民,以及擴大綠電進入交易市場的規模,能源署 開放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所發綠電,可以銷售給再生能源售電業,再由再生能源售 電業轉售予企業用戶,一舉成為重大突破15。將來若二、三型電廠要售電給再生能源售 電業,不需轉換設型態為第一型,意即案場不須增加主任技術員一職,亦無須負擔發 電業營運行政成本,可直接售電給再生能源售電業;依台電公司統計資料,至2023年 10月,太陽光電躉購費率5.5元以下的自用發電設備年發電量約為86億度,包含5元以 下的第三型自用發電設備年發電量約71億度,這兩類的綠電都有可能因本次開放進入 綠電市場。

3.台電「綠電分配沙盒計畫16」

為解決單一法人各廠區綠電義務或供應鏈要求不同,台電公司在2023年底試行 「單一法人綠電轉供彈性分配機制」,以改善目前「轉供營運規章」中必須先在合約 載明「一對一」或「一對多」並依比例分配綠電至各廠區,可能產生當月用電量不足 或餘電過多的問題。「綠電分配沙盒計畫」將單一法人之各廠區視為一用戶,由該用 戶依各廠需求自行彈性分配綠電;每月結算綠電用量後,用戶依其綠電規畫自行分配 用量,讓企業可以更彈性調配各廠區的綠電使用模式。

14 綠色和平RE10×10 企業綠電倡議2021年度報告第15~17、31~32頁 15 開放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太陽光電第二、三型)可售電給再生能源售電業,

https://www.moeaea.gov.tw/ECW/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1&news_id=33638 16 「綠電分配沙盒計畫」最快年底上路 解決單一公司數廠區綠電分配需求 無量身打造問題,

https://www.moea.gov.tw/Mns/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0&news_id=112564

19


CHAPTER 04

4.經濟部「綠電信保機制」17

為解決企業購售電合約(Corporate 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CPPA)因簽約 年限較長,且僅適用單一大型企業簽定的現況,經濟部於2023年底推出「綠電信保機 制」,適用符合中華信評長期或短期信評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同一集團過去5年平均每 年用電量超過5億度之企業申請。此機制由綠電需求企業、公股銀行、融保中心及台電 公司共同分擔風險,並建立企業中途無法履約時的因應機制;首批買家購買之綠電來 自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3-1期、第3-2期,以確保開發商在開發階段可取得融資,未來 空窗期間開發商亦能持續營運。此機制除適用大型企業,經濟部更鼓勵供應鏈中的一 階供應商帶領下游廠商一起「團購」綠電,以獲得「保費」優惠利率;此機制的推動 可增加參與CPPA的企業數量,但也從在因與多家企業簽約產生的行政及時間成本而提 高開發商議價的風險。

17 CPPA綠電信保 限定適用對象 國發會報院核定,僅限向3-1期、3-2期風場開發商購買綠電企業,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31204000083-260202?chd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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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按5臺灣企業用綠電挑戰 (一) 綠電總量不足與供給增長幅度不如預期 臺灣的再生能源發電不僅需滿足企業綠電需求,還必須提供給台電公司,以協助 降低臺灣的電力排碳係數。若整體的裝置容量不足,可能導致綠電產出不足,進而影 響進入綠電自由市場的總量。綠色和平自2022年開始追蹤臺灣主要的四種再生能源發 展現況,包含太陽光電、風力發電、水力發電及地熱發電。然而,發現除了水力發電 終於在2023年達到政府設定的目標外,其他再生能源的裝置容量都嚴重不足。以下說 明上述四種再生能源的發展現況及主要面臨的挑戰。

圖 9、臺灣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與現況18、19

18 第二期能源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核定本),

https://www.climatetalks.tw/%E8%83%BD%E6%BA%90%E9%83%A8%E9%96%80

19 經濟部能源局,再生能源資訊網,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統計月報(11月)

21


CHAPTER 05

1. 風力發電

2022年底,臺灣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一期容量分配結果確定,原計劃7家開發商在 2026年至2027年間陸續併網3GW裝置容量20。然而,到了2023年8月,僅有5家開發 商簽署行政契約,實際裝置容量僅達2.3GW21,比原先計劃短缺700MW。同時,區塊 開發第二期的選商制度也已公告,總容量為3GW,並於2024年4月截止選商收件,5月 公告第二期選商結果。

然而,臺灣風力發電裝置容量的缺口仍然極大。儘管風電發展近年來有所加速, 但現況仍難以滿足需求。以2021年為例,目標與實際裝置容量之間的差距約為2.4GW; 到了2022年,這個差距縮小至約2GW,再到2023年進一步縮小至約1.5GW。儘管每 年都有0.4至0.5GW的增幅,但實現政府設定的目標仍然遙遠。

2. 太陽光電

臺灣設定之太陽光電總裝置容量目標累積至2023年應為14GW22,然而至2023年

11月為止,僅達成12GW之累積裝置容量,距離目標仍有將近2GW的缺口。若以經濟 部設定2023年單年太陽光電設置量目標為2.75~3.59GW23來看,2023年1月至11月太 陽光電累積設置量僅增加1.939GW之裝置容量 24 ,距2023年最低目標值2.75GW仍有 一段距離。因此,太陽光電的推動目標,無論是在總量或是單年設置的數量上,都急 需更多的政策手段來加速推進。

20 經濟部能源署,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第1期選商容量分配結果出爐,

https://www.moeaea.gov.tw/ECW/populace/news/News.aspx?kind=1&menu_id=41&news_id=29281

21 環境資訊中心,離岸風電區塊開發首輪5風場簽約 蓋哪裡? 有哪些環境議題?,https://e-info.org.tw/node/237546 22 第二期能源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核定本),

https://www.climatetalks.tw/%E8%83%BD%E6%BA%90%E9%83%A8%E9%96%80

23 光電續追進度 今年有信心達標,

https://tw.news.yahoo.com/%E5%85%89%E9%9B%BB%E7%BA%8C%E8%BF%BD%E9%80%B2%E5%BA%A6%E4%BB%8A%E5%B9%B4%E6%9C%89%E4%BF%A1%E5%BF%83%E9%81%94%E6%A8%99-093009584.html 24 再生能源發電量統計112年11月份月報,https://www.re.org.tw/information/statistic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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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水力發電

水力發電是臺灣目前唯一達到裝置容量目標的再生能源類型,在2023年,臺灣水 力發電裝置容量達2,104MW,高出目標3MW。經濟部訂定2025年水力發電目標為 2,150MW,而台電公司預估中大型水力計畫在臺尚有110MW開發潛能;小水力部分, 據農業部農田水利署8月統計數字,已完成之小水力發電裝置容量為28.174MW,後續 公布之13處潛力場址預計有2.27~10.16MW以上之裝置容量25。

然而,若回顧歷史數據 26 ,可以發現臺灣水力發電裝置容量在 2004年時已有 1,910MW,將近20年過去僅成長約94MW,相當於每年以不到5MW的速度緩慢成長。 此外,水力發電可取代太陽光電與風力發電作為基載能源,在未來企業承諾更高的再 生能源使用占比時,可能會成為企業搶佔的綠電類型;雖然小水力發電每瓩年發電量 約為3,900度,但目前臺灣潛力廠址最高僅有10.16MW之裝置容量,顯然難以將水力 發電視為臺灣再生能源供給的潛力股。

4. 地熱發電

國家發展委員會將2030年地熱發電累積裝置容量目標為200MW,但目前營運中 地熱發電廠包括:2021年重新啟動的宜蘭清水地熱發電廠(4.2MW)、位於臺東金崙的 全陽地熱發電廠(0.5MW)、2023年8月完工位於火山地區的四磺子坪先導地熱發電廠 (1MW),以及同年10月啟用的宜蘭仁澤地熱發電廠(0.84MW)等。

25 配合政府綠能政策,農田水利署公布13處小水力發電潛力場址,

https://www.ia.gov.tw/zhTW/news/NewsContent?a=87&nid=5396&sdate=&edate=&q=%25E5%25B0%258F%25E6% 25B0%25B4%25E5%258A%259B&p=1&listid=87&g=1&d= 26 再生能源發電量統計112年11月份月報, https://www.re.org.tw/information/statistics.aspx

23


CHAPTER 05

雖然《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後已制定地熱專章,但從近三年的裝置容量與實 際目標可以發現,臺灣地熱裝置容量以每年10MW的目標前進,2023年理應達成 180MW的里程碑,但近三年來臺灣僅僅增加了2MW的裝置容量,截至2023年10月統 計資料,全臺灣地熱裝置容量僅7MW,與目標值相差將近25倍。雖然與水力發電同樣 可作為基載能源,但目前不論總體裝置容量或是成長速度,都難以讓臺灣的企業期待 短期內可以取得穩定且足夠的基載綠電。

綠色和平臺北辦公室的屋頂太陽能

24


(二) 綠電取得困難且價格不透明 1.躉購制度壟斷,綠電自由市場總量不足

2023年,臺灣進入綠電自由市場的總量仍然顯著不足。根據「RE10×10企業綠電 倡議2022年度報告」的統計,截至2023年11月,臺灣再生能源發電總量約為229.6億 度27,較2022年同期增加6.7%。總發放憑證為128.3萬張(至2023年12月底止),相 當於11個月會發出約117.6萬張憑證,即進入自由市場的綠電總量相當於再生能源發電 總量的5.1%28。相較於2022年的4.89%略有進步,但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台積電共 採購了103.6萬張憑證,相當於八成的自由市場綠電,意味著留給其他企業的綠電僅占 全臺綠電的1%29。因此,在綠電市場中,綠電被台電公司大量持有和台積電強力採購 的現象在2023年仍未見改善,大多數臺灣企業仍難以購買和使用綠電。

此外,根據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的統計,2023年使用再生能源的企業增至289家, 相較於2022年的109家,增加了1.65倍30。如果未來企業使用採購綠電的趨勢持續增長, 企業將只能在綠電市場中爭奪有限的綠電資源。

圖 10、臺灣綠電供應現況31

27 再生能源統計資料,https://www.re.org.tw/information/statistics_more.aspx?id=6655 28 再生能源憑證中心,https://www.trec.org.tw/certification。因為資料限制,將再生能源憑證總量做11個月平均,再除以2023

年11月的再生能源發電總量,推估進入綠電自由市場之比例。 29 臺灣自由市場綠電約佔再生能源發電量5.1%,台積電採購約4%,約僅剩下1%留給其他企業。 30 依據再生能源憑證中心直轉供與自發自用憑證交易紀錄,兩者相加後刪除重複企業,計算各年度採購再生能源憑證之企業數量。 31 以臺灣再生能源發電量與再生能源憑證交易量估算,其中總發電量統計至2023年11月,再生能源憑證採購量統計至2023年12月。

25


CHAPTER 05

2.綠電價格難以預期

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在2023年度共計發放1,283,242張憑證 32 ,相較2022年發 放量(1,166,107張憑證33)成長約10%。憑證交易中,直轉供及自發自用的數量都增 長了超過78%,顯示再生能源憑證的市場需求和供應雙方都在不斷擴大。儘管供應量 有所提升,電證分離的再生能源憑證價格仍然長期維持在高水平。在憑證交易平台上, 再生能源憑證的底價範圍從1,000元至5,000元不等,有著高達五倍的差距,甚至有些 憑證並無設置底價,投標者僅能以自身認定的市場價格進行投標。而最終成交價格落 在3,050元至6,000元之間,市場價格的兩倍差距讓投標者難以正確評估適當的下標金 額,並使「無法預期價格」成為倡議企業在問卷中回應的困難之一。

圖 11、2023年再生能源憑證競標底價與倡議企業取得成本

32 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https://www.trec.org.tw/certification?year=2023 33 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https://www.trec.org.tw/certification?year=2022

26


3.倡議企業在不同綠電取得途徑的困難 在本年度倡議企業調查問卷中,綠色和平發現倡議企業在透過自發自用、綠電轉 供、購買再生能源憑證取得綠電的過程中,仍然遭遇到不同類型的困難。其中,綠電 轉供遭遇困難的企業比重較高,其次分別為憑證購買與自發自用,各自面臨3~5項不等 的主要困境。

圖 12、RE10×10倡議企業綠電取得困境34

憑證與轉供的難題主要源於價格方面的考量。在轉供方面,若企業購買的綠電量 有限,售電業者通常難以提供服務,或者提出高於預期的綠電服務單價,進而使企業 的採購成本增加。憑證方面,由於價格不透明,導致價差問題難以解決。在長遠的考 量下,自發自用雖然對企業有成本攤提和強化廠內電網穩定度的優勢,但可能因場地 限制或初期資本需求過高而成為企業投入綠電行動時的首要門檻。以上整理出倡議企 業綠電所遇之困境,突顯目前現行綠電方案仍難以完全滿足企業的需求,期望政府未 來能思考相應的政策方向。

34 綠色和平RE10x10倡議企業調查問卷

27


CHAPTER 06

06 按企業如何面對綠電挑戰 積極投入再生能源建置 臺灣綠電自由市場的運作模式包括直供、轉供以及再生能源憑證的單獨採購。這 些模式經過多年的實踐,市場中也發展出一些創新的作法,例如綠電回購和轉供自用 等。這些創新模式不僅符合綠電取得的原則,還透過商業模式的建立,實現了綠電產 銷者、使用者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間的多方合作,進一步創造出更多附加價值的效 益。

綠色和平對於不同綠電取得途徑的成本分析顯示,自發自用不僅是最具成本效益

的途徑,若將自發自用廣泛定義為「綠電使用者同時也是案場持有/投資者」,即企業 使用的綠電同時也是其自身投資、自建或持有的案場所產出的綠電,那麼除了一般廠 內自用外,還可以透過轉供自用的方式實現。這樣的做法不僅在綠電使用成本上有競 爭力,而且可以更有效地掌握案場的電力流向,提升案場經營的彈性,同時也有助於 克服再生能源市場供不應求的問題。以下是綠色和平提出的三種廣義自發自用的案例, 以期激發企業在未來綠電取得時有更多元的布局思路:

圖 13、廣義自發自用概念

28


(一) 廠內自用案例 羅布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羅布森)以「低碳、友善、關懷」做為企業核心 價值,並認為「使用再生能源」和「減碳」是目前全球很重要的議題,故在2023年加 入RE10x10企業綠電倡議時,宣誓新設工廠百分之百廠區製程再生能源使用的目標。

因此,2021年羅布森在擴建新廠時,將「綠電自發自用」定為主要目標,區別於 其他企業僅將自有工廠屋頂租給再生能源公司裝設光電設備,賺取租金和躉售回饋金 的模式,羅布森的明確目標是首先滿足廠區製程的用電需求,再將多餘的綠電躉售予 台電公司。羅布森堅持將太陽光電自發自用,認為企業應該積極落實能源轉型、實際 使用綠電,而非僅是將屋頂出租給再生能源業者並將綠電躉售以獲得租金和回饋金。 透過這樣的行動實際落實企業減碳且讓員工和消費者知曉,羅布森的產品在製程中透 過自發自用使用綠電。

羅布森廠房屋頂設置太陽能板

29


CHAPTER 06

(二) 轉供自用案例 1.投資案場回購綠電

國泰集團以「員工減重、大地減碳、社會共榮」的理念推動氣候健康培力,鼓勵 員工每減重一公斤即出資100元進行光電廠建置,期待以創新模式促成集團綠電使用、 員工健康提升、校園屋頂活化及社區弱勢協助的多贏綜效。2022年由集團出資超過兩 百萬元的「頂山太陽能電廠」完工並發出第一度電,國泰金控、臺南七股後港國小頂 山分校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者攜手完成臺灣首宗金融業再生能源轉供購電合作案35。捐了 錢蓋太陽板,之後又回頭跟他們買電。國泰金控以電證合一的方式向頂山樂活發展協 會買回綠電」,作為長者照護共餐基金並推動社區營造。結合金融、ESG及地方社區活 化的公益型轉供模式,將協助國泰集團達成2030年全臺據點使用綠電及RE100的倡議 目標。

2.自備電廠加速印度再生能源建置

除了上述兩種概念外,在國際上出現另一種「自備電廠」的解方,成功為印度創

造更多綠電產能。自備電廠(Captive Power Plant, CPP)是綠電需求企業與能源公司 共同持股、擁有再生能源發電案場,合作以增加再生能源的供給;印度政府明確規範 綠電需求企業至少使用此案場生產的51%電力,並須持有26%以上的股權比例36。

圖 14、 自備電廠營運架構示意圖 35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1222004234-260410?chdtv 36 https://www.roedl.com/insights/renewable-energy/2022/september/one-step-ahead-solar-captive-power-plants-india

30


以豐田汽車為例,該公司在2023年透過自備電廠模式,成功建置裝置容量為 27.2MW的光電與風電發電案場,實現工廠使用100%再生能源的目標 37 。而印度在 2021年至2022年間,也透過自備電廠模式發出68.1億度電,占總用電的3.25%,有效 加速印度的再生能源建置38。

作為綠電主要需求者,臺灣企業可透過自備電廠模式,最大化成本效益,採購並 直接使用再生能源,來實質使達成減碳。透過合資方式,企業可以有效降低前期投資 成本,同時提升對綠電價格的掌控度,並有機會將多餘的電力售出,實現回收成本的 可能性。亦可打破廠內自用、企業購電協議存在的法規與資源限制,並提高企業對投 入案廠的掌握度。

37 https://www.mobilityoutlook.com/news/toyota-opens-272-mw-captive-solar-wind-renewable-energy-project/ 38 Renewable Captive Projects account for 3.25% of Total Electricity Generated in FY 2022, Mercom India, August 23,

2023, https://www.mercomindia.com/captive-projects-3-25-total-electricity-generated-fy-2022

31


CHAPTER 07

07 按結論與建議 在2023年,整體綠電自由市場的發展動力持續增強,反映在再生能源憑證總量成 長,由2022年的1,166,107張提升至2023年的1,283,242張,成長約10%。然而,儘管 自由市場出現明顯增長,卻仍難以有效滿足企業對綠電的需求,市場供不應求、台電 公司的躉售政策壟斷以及台積電等大型企業的綠電採購可能產生的排擠效應,導致企 業在獲得綠電方面面臨重重困難。

面對再生能源市場的這些挑戰,為了保持未來的產業競爭力,臺灣企業應積極制

定再生能源戰略,優先考慮綠電自發自用的途徑。這不僅是最具成本效益的選擇,同 時還能擴大能源供應,並增加企業對能源掌握的程度。

本報告透過市場觀察、企業調查以及制度研究等多方面觀察臺灣再生能源的發展 情況。綠色和平針對政府和企業提供以下建議:

32


(一) 給企業端的建議 1.持續盤點自有資源 積極異業合作 促成廣義自發自用案場

隨著法規制度的鬆綁,越來越多企業選擇在第三地建置案廠,透過綠電回購模式39 解決能源需求的困境。這種模式中,企業提供自有屋頂給能源商,而不收租金,能源 商自行出資建置案場。所產生的綠電不僅可以以優惠價格轉供給企業自用,同時能源 商還能將多餘的電力出售給其他需要的企業。這種解決方案有效克服了企業因預算有 限難以購買硬體設施和長期的運維成本,同時也解決了能源商在缺乏合適場地持續開 發新案的困境。在能源署放寬第二、三型電廠可將太陽光電賣給再生能源售電業後, 企業應在限制解除後,多元思考如何將現有資源效益最大化並創造新的綠電來源。特 別是對於那些本身沒有足夠空間建置太陽能發電廠的企業,可以參考類似國泰金控轉 供自用的案例。在這種模式中,企業籌備電廠資金,讓能源商利用校園屋頂建置太陽 能發電廠,建置流程和雙方的利益與綠電回購相似,最終透過轉供使租借屋頂的企業 也能使用綠電。在長期成本考量下,自發自用仍是最具經濟效益的選項;臺灣太陽能 發展已有多個成功案例,這些企業成功克服了缺乏合適建廠空間、建置成本過高以及 需要政府輔助才能建廠等障礙。因此,臺灣企業應該積極盤點自有資源,評估多元的

綠電途徑,以提升組織的產業競爭力。

2. 企業團購綠電,提高企業購電協議的議價空間

若企業自身綠電需求量相對較低,在與售電業洽談時難以取得有誘因的價格,甚 至可能無法獲得綠電供應,可以參考經濟部即將推出的綠電信保機制的做法。在這種 機制下,供應鏈上游企業可以大帶小,發起並協助下游廠商使用離岸風電。這種合作 模式有助於整體供應鏈的綠電使用,提高使用離岸風電的機會。另外,綠色和平建議 企業亦可尋求其他有共識的企業進行綠電團購,透過集結多家企業的需求,形成大量 需求,可以更有力量地與售電業進行談判,達成更有利的價格和條件。

39 綠色和平「RE10×10企業綠電倡議2022年度報告」

33


CHAPTER 07

3.及早佈署綠領人才 穩健迎戰企業管理新紀元

對於企業ESG、能源管理、碳管理等環境友善議題,全球各地都走向嚴格把關的趨 勢。在這種情況下,培育綠色人才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議題。建議企業可以從現有部 門中挑選具有企業經營、生產、銷售、人力資源、研發、財務、環安衛等領域專業知 識的人員,組成ESG小組。不僅持續追蹤中央及地方政府的電力和環保相關法規,還可 以善用地方資源,如高雄市淨零學院所提供的課程,以充實內部人員的綠色思維和專 業能力。綠色和平建議,在ESG小組中,特別需要指派專門負責綠電業務的人員。這些 人員除了要熟悉自發自用、直接轉供、再生能源憑證採購等不同綠電來源和制度,還 需要具備擬訂企業多元綠電取得途徑的能力。這將有助於企業穩健地實現淨零轉型的 目標,並確保企業在綠色轉型過程中具有更強大的能力和競爭力。

4.面對綠電浪潮第一線的企業 走在制度之前指引方向

在2023年,倡議企業中首次出現將既有案場躉售合約改為自發自用的案例,顯示 企業在面對綠電需求和長期成本壓力時,成功地突破制度找到了另一種使用再生能源 的模式。通過積極發展、嘗試新模式並展現其可行性和效益,企業積極地突破制度並

對政策進行倡議將有助於推動臺灣再生能源的市場環境,同時也鼓勵其他企業效仿。 例如,像羅布森、國泰集團等企業積極地找尋新模式投入綠電自發自用,這樣的舉措 將激勵政府改善政策法規,也促使更多企業參與。

34


(二) 給政府端的建議 1.設立廣義自發自用媒合平台 整合資源有效創造案場

近年來,綠電轉直供搭配「廣義的自發自用」應用,因可解決多數企業無合適場 地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困境,提升企業採用再生能源的意願。然而,相關作業的 行政流程對於有意投入綠電使用的企業來說仍然是一個複雜的挑戰。為協助企業更順 利地參與綠電取得,政府應扮演資源整合的媒合平台角色。此媒合平台可以針對全臺 灣的空間提供者、有綠電需求且有意建設自發自用案場的企業、有廣義自發自用案場 建設經驗的能源商進行徵求、資格篩選、資格轉換申請輔導、以及媒合資格最合適的 三方,協商合約條件,提供專案的一站式服務。這樣的平台可以將散落的資源快速且 有效地整合,形成一個四贏的新局。

2.多元解決方案 幫助企業轉型綠電產銷者

美國於2022年中通過將投入超過四千億美金以改善美國通膨及氣候危機的 IRA 《降低通膨法案》40,針對再生能源系統投資成本或合格設備發電量提供稅收抵免申請,

以鼓勵當地再生能源設備的設置及使用;此外,若申請專案符合國產要求比例、場址 位於受污染場域或低收入社區,或協力綠色人才聘用培訓,將可獲得更具吸引力的抵 免優惠。此法案預估可以在2035年前加速再生能源的建置容量 1.4至6.2倍41,可供臺 灣借鏡,促進臺灣企業投入再生能源市場。

此外,順應台電公司開放第二三型電廠可售電給再生能源售電業者,政府應建立 機制獎勵投入廣義自發自用的企業,引導採購綠電有困難之企業轉型為綠電產銷者, 更積極的促成臺灣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的提升。

40 Summary of Inflation Reduction Act provisions related to renewable energy,

https://www.epa.gov/green-power-markets/summary-inflation-reduction-act-provisions-related-renewable-energy

41 https://globalchange.mit.edu/publication/18131#:~:text=Power%20sector%20CO2%20emissions%20could,%2D68

%25%20without%20IRA).&text=IRA%20could%20accelerate%20clean%20electricity,and%20solar%20capacity%20b y%202035.

35


CHAPTER 07

3. 躉購制度應分階段退場,活化自由市場機制

由於躉購制度(Feed-In Tariff, FIT)的壟斷造成綠電自由市場的限制,政府應考慮 能夠持續推進臺灣再生能源裝置容量,並幫助企業能夠更有效取得綠電的新政策。參 考國際上的做法,政府可借鏡早期同樣採行躉購制度的德國及法國,轉向「電價差額 補貼」(Feed-In Premium, FIP);或是參考美國IRA的做法,為投資綠電、或是使用 綠電的企業提供稅費減免以鼓勵企業投入自由市場中42。

4.主動揭露資訊 建置公平的能源政策及環境

2023年出現多樣化綠電取得方案,力圖協助不同規模之企業都有機會買到綠電, 然而有意使用綠電的企業,因資源不足欠缺橋梁整合與價格不透明,導致臺灣企業不 願意主動投入再生能源市場。綠色和平建議政府需盡快揭露憑證交易價格如每月統計 並公布各種不同類型再生能源憑證之平均成交價格,提供買方與賣方在競標階段的參 考數值,讓賣家與買家以合理的價格起標與投標,提高媒合效率。

同時建議政府在定期公布不同發電類型的憑證平均售價的同時,參考國際上的ESG

揭露項 目 MSCI(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 ESG43 與DJSI(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ices)44,提供更豐富的案場資訊,例如,政府可公開案場是否具有爭 議性或是與社會的關係作為基本資料,同步提供在競標頁面上,以增加透明度。透過 公開透明的綠電資訊,將可有效敦促能源開發商有意識的選擇廠址、拓展綠電發展可 帶來正面影響的族群,也能成為企業購買綠電時決定金額的重要指標。

42 綠色和平RE10×10 企業綠電倡議2022年度報告第32~33頁 43 MSCI ESG Ratings Methodology, MSCI ESG Research LLC (2022)

https://www.msci.com/documents/1296102/15388113/ESG-Ratings-Methodology-Exec-Summary.pdf 44 2023 CSA Methodology Updates, S&P Global(2023)

https://portal.csa.spglobal.com/survey/documents/CSA_2023_Methodology_Updates_Overview.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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